第四条

有效

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