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