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下列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民族乡、民族村办企业;(二)少数民族职工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三)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经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民族贸易企业和食品、饮食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