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下列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民族乡、民族村办企业;

(二)少数民族职工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

(三)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经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民族贸易企业和食品、饮食服务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