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产清真食品、经营清真饮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清真食品加工场所、运输车辆、专用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专用,并悬挂清真专用标牌。清真专用标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禁止以非清真食品、饮食假冒清真食品、饮食。

禁止伪造、转让、租赁、转借清真专用标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