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安监、交通、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安全演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