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燃气安全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安监、交通、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环保等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