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餐饮场所,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食堂或者餐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