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燃气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镇(街道)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