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建设项目在挖掘施工前,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询作业区域地下燃气管道埋设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查询申请时,应当立即予以查询,在作业区域内没有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应当当场给予书面答复;有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应当在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方式、各方义务等进行约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动工三日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标志后,方可施工。
对未进行查询确认或者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办理道路挖掘许可。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