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和便民的原则设立供应站(点)。区人民政府、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供应站(点)提供场地等支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