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水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水库及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损失的;

(三)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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