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分割、占用水库水面及库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