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