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水源保护区内超过排污标准的现有建设项目,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对经治理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