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第五条已修改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人员旁听会议。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