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