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