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