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