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劳动,提倡和鼓励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提倡国家公职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