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劳动,提倡和鼓励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倡国家公职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