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依法规范、协调指导、鼓励引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