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和资源等,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性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自愿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