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可以由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构成。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人、资助人以及志愿者的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