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三)志愿者的培训;(四)志愿服务必要的物质保障;(五)风险防范措施;(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