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协议:

(一)有安全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涉及外籍人员的;

(六)一方要求签订协议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