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协议:(一)有安全风险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涉及外籍人员的;(六)一方要求签订协议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