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危济困、爱老助幼、帮孤助残、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科技推广、医疗卫生、文化建设、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环境保护、拥军优属、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社会公益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