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林业、渔业、水利、土地、地矿、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