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环境监测,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农用水、土壤、大气和农产品质量的调查、监测与评价。经检测有害有毒物质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销毁或限制其用途。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