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

需要占用农业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指定范围堆放或填埋,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渗漏、扩散、流失和自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