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禁止向农业环境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工业废水、废气、烟尘、粉尘和生活污水;禁止向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和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水;禁止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车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