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