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工会应当把职工群众反映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转告企业、事业行政方面或有关方面,并要求及时解决和答复。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