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促进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站)的财产应立册建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站)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