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站)的财产应立册建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站)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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