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促进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每年的支农资金中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将有偿服务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资金,用于本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从其兴办企业的以工补农或建农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五以上资金,用于本地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