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以农村产权抵押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应当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二)抵押物应当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共有的还应当有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

(三)法律法规和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