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有序推进。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金融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相关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