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及其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四荒地(荒山、荒地、荒丘、荒滩)使用权、林权、水利设施供水收益权、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权)、农副产品所有权、大牲畜所有权和农村机械设备所有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农村财产权。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