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实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