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