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成人教育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农村成人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一)从各级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中按不低于百分之二的比例提取的经费;(二)学校和培训机构自筹的资金;(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经费。农村成人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