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审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事项;(三)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四)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五)协调、裁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六)评查行政执法案卷;(七)立案查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和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监督的其他监督方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