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审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事项;

(三)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四)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五)协调、裁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

(六)评查行政执法案卷;

(七)立案查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和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监督的其他监督方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