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四)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七)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