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的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的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