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督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收缴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