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妨碍督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