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机关的领导下承办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