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审计、监察、行政复议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