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现状,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对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监督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结果。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回复结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