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现状,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对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监督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结果。

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回复结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