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本市颁布的法规在施行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法规、规章的主要实施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